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导语 若有想自愿缴纳公积金的公民可参考《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正文。

  运城市个人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辖区内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且有稳定收入的自愿缴存者,须年满18周岁且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第二章 缴 存

  第三条 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本人自愿缴存,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自愿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本辖区户口簿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报告,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经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自愿缴存者,应与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签订《运城市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划委托书》(以下简称《扣划委托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参照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即18%;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第六条 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银行代扣的方式。自愿缴存者应按《扣划委托书》约定月缴存额每月15日之前及时、足额存入代扣账户,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向受托银行发送批量代扣数据包,由受托银行代扣。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及时查询扣款情况,下载扣款结果,若扣款成功的,系统会自动将月缴存额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扣款不成功,系统自动会将个人账户封存。

  第七条 自愿缴存者在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代扣账户若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本息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适用于自愿缴存者。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自愿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按照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因代扣账户金额不足造成当月无法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即自动封存;申请继续缴存的,须到中心业务大厅(管理部)申请启封。累计办理启封6次以上的,取消缴存资格。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者必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逾期6个月以上不缴存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取消缴存资格,并将个人不良行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 贷款后未能按时还款,违约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同时纳入我中心“黑名单”,限制其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个人不良行为计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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