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见习单位应履行哪些权利义务?

导语 运城见习单位履行的权利义务有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等等,更多内容详见正文。

  运城见习单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1)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2)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3)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解决见习人员的午餐问题。

  (5)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

  (6)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7)见习期满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及考核意见。

  (8)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一是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

  二是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三是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是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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