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伤预防费使用新规

导语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山西工伤预防费使用新规:

  一、统一提取工伤预防费用

  《实施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专项用于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宣传和培训,从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中统一提取,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扭转了过去有的地方由于基金不足,无力提取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进展缓慢,而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不利局面。

  二、统一工伤预防项目立项

  建立省、市工伤预防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的立项工作,有利于全省统一规划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实施办法》对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和申报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统一拨付工伤预防资金

  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根据全省工伤预防项目确定情况,经省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统一拨付省本级和各市使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协议签订单位(机构)分期支付项目费用。

  四、分级规范实施

  省市分别负责省本级和本市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实施过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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