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怎么审核确认?
导语 运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等条件,具体详情见正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一览: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对象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发现报告工作。
2.协助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一是协助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协助开展调查审核;三是适时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四是协助进行抽查复核;五是协助公示审核确认结果。
3.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城乡低保有关工作。
5.协助做好城乡低保政策宣传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第六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健、医保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我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拥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经常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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