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低保申请哪些情形不算家庭共同成员?
导语 运城低保申请不算家庭共同成员的情形有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等,具体情况详见正文。
运城低保申请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一览: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所内服刑(在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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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均在我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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