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失业保险最新统一待遇期限核定办法

导语 运城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核定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具体核定内容详情见正文。

  运城失业保险最新统一待遇期限核定一览:

  统一待遇期限核定办法:

  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

  ◎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可领取3个月;

  ◎ 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可领取6个月;

  ◎ 满三年不满四年的,可领取9个月;

  ◎ 满四年不满五年的,可领取12个月;

  ◎ 满五年不满六年的,可领取14个月;

  ◎ 满六年的,可领取15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失业人员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标准按其再次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点击阅读:运城最新失业保险统一参保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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