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失业保险怎样统一转移接续?
导语 运城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方式详见正文。
运城失业保险统一转移接续办法一览:
(一)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跨省”) 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并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失业保险费用,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期间,不影响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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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
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
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金期间可同时享受保生活等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等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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