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要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吗
导语 运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不需要办理失业保险金停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领金人员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后,停发其失业保险金。更多相关内容详见正文。
答:不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领金人员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后,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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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领取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其遗属可按规定申请丧葬抚恤待遇。
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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